5、持有海事局签发《船员服务簿》;渔船船员(包含渔工)持有渔港监督签发的《渔业船员服务簿》。
6、持有船员根本安全训练合格证,渔船船员持有渔港监督签发的相应的训练合格证。
7、自1997年7月1日起,除由交通部同意的暂时随船作业非作业船员以及与境外的船只所有人或运营人签定合法劳动合同外,有必要按《劳动法》的规则与航运企业签定劳动合同。
(1)担任水手或机工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在国内航线船只担任机工、水手的服务资格;或许完结了不少于6个月的船员作业训练并获得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训练合格证;或许结业于主管机关认可的帆海类院校的相应专业;
(2)参与飞行值勤和轮机值勤的一般船员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世界飞行船只值勤适任证或签证;
(3)担任服务员或船上其他一般船员职务者,应持有认可的岗位训练证书并具有6个月以上相应岗位的服务资格;或结业于相应的专业院校;
(4)渔船一般船员应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渔船服务资格;或许完结不少于3个月(渔工不少于1个月)相应的“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并获得海事管理机构或渔港监督签发的训练合格证;或结业于渔业院校的相应专业。
请求船员证的高档船员有必要持有主管机关颁布的与本次出境在船上实践担任职务、船只品种、航区和等级相适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渔船高档船员应持有渔港监督签发的相应职务的证书。
3、在油船、液化气体船、散装化学品船、客船、客滚装船、高速船等特别船的甲板部、轮机部服务的高档船员和一般船员,应通过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相应的特别训练,并获得相应的《特别训练合格证》。
外派船员系指以劳务协作的方式并由劳务合同建立的、向境外船只所有人或运营人所属或所运营的各类外国籍船只(包含渔船)运送约好数量、技能方面的要求和服务期限的船员。
申办单位为外派船员处理船员证时,除满意请求船员证的船员应契合的悉数条件外,还应向处理船员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外派船员劳务合同的副本和签约单位的运营许可证副本。
暂时随船作业人员系指确因船只出产、安全、科研作业需要,在船上作业的非作业船员。将船作为交通工具赴境外从事不契合船员身份的作业的,不属于暂时随船作业人员。
暂时随船作业人员请求处理船员证,应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向交通部主管部门(海事局)递送请求报告。经交通部同意,能够处理有效期不超越2年的短期船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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